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赤峰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东部,东与通辽市毗邻,东南与辽宁省朝阳市接壤,西南与河北承德市交界,西北与锡林郭勒盟相连。地理坐标为北纬41°17′—45°24′,东经116°21′—120°58′。总土地面积90021.22平方公里。东西最宽375公里,南北最长457.5公里。辖三区、二县、七旗,共12个旗县区,即红山区、松山区、元宝山区,宁城县、林西县,阿鲁科尔沁旗、巴林左旗、巴林右旗、翁牛特旗、克什克腾旗、喀喇沁旗、敖汉旗。全市共122个乡镇苏木、2169个行政村,总人口460万人、农村人口350万人。
截止2008年末,全市林业用地面积6366万亩,森林面积4203万亩,活立木总蓄积达5722万立方米,森林覆盖率33.07%。在林业用地面积中:有林地2006万亩,疏林地52万亩,灌木林地2166万亩,未成林造林地671万亩,宜林地1417万亩,苗圃地4万亩。在森林面积中,人工林2138万亩,天然林2065万亩。全市集体林面积4513.41万亩,集体公益林面积3445.41万亩,商品林面积1068万亩。
赤峰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,至今经历了五个阶段。
第一阶段:土改时期,分山分林到户阶段。农民从此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和山林,焕发出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。
第二阶段: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。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,逐步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山林变成了个人和集体共同所有,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。
第三阶段:人民公社时期,山林集体所有、统一经营阶段。人民公社时期20来年,山林权属“三级所有,队为基础”,实行乡村林场统一经营,成为集体林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经营形式。
第四阶段:改革开放时期,林权改革探索阶段。1981年,根据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》,我市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、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“三定”工作,全市荒山荒地有783万亩划给群众个人造林,并发放荒山使用证和林权证。全市涌现出林业专业户、重点户6544户,经营林地面积140万亩,年造林能力30多万亩,育苗面积1400亩,分别占全市个体造林、育苗面积的21.6%和29.8%。
进入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后期,本着“谁投入、谁治理、谁受益”的原则,鼓励群众承包或购买“五荒”,招商引资合作治理、开发“五荒”。
第五阶段:中央林业决定颁布,林权改革深化阶段。2003年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》颁布,确定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大政方针,对林业进行了科学定位,实现了林业建设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;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、《物权法》颁布实施后,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,集体林权制度进入深化改革实质性推进阶段。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9号文件,2003年12月,内蒙古自治区党委、政府颁布了《关于深化改革,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》,2004年自治区确定了赤峰市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。2004年2月,赤峰市政府颁发了《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。确定了以集体林、集体商品林、集体宜林地为目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。
2009年4月3日赤峰市党委、政府以赤党发[2009]7号颁布了《关于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》和《赤峰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》(赤党办字[2009]7号)。全面细致地部署了林权改革工作的原则、范围、进度要求,明确提出集体商品林、公益林、宜林地全部进行改革,3年全部完成的总体要求。5月9日-10日,赤峰市政府在赤峰党校召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班,参加人员为各旗县区分管旗长、林业局长、副局长、各乡镇长、副乡镇长、林工站长、林该办工作人员,市林业局各业务科室,共380人。邀请国家和自治区领导对林改工作在行政体制、技术环节、法律要求等层面进行了辅导,市长李学玉对全市林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。此班结束后,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我市全面展开。
赤峰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事业同赤峰市林业总体发展息息相关、互为促进,相信通过明晰所有权、放活经营权、落实处置权、保障收益权的综合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,必将极大地解放林业生产力,释放巨大的能量,实现赤峰林业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,为实现生态文明,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。 |